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吉林省家庭教育促進條例》經吉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于2025年3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3月27日
第一條 為了發揚中華民族重視家庭教育的優良傳統,引導全社會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增進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家庭教育的實施、指導、支持、服務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為促進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長,對其實施的道德品質、心理健康、身體素質、生活技能、文化修養、行為習慣等方面的培育、引導和影響。
第三條 家庭教育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第四條 家庭教育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和個體差異;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嚴,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個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點,貫徹科學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社會教育緊密結合、協調一致;
(五)結合實際情況采取靈活多樣的措施。
第五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負責實施家庭教育。
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社會為家庭教育提供指導、支持和服務。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指導家庭教育工作,健全家庭學校社會協同育人機制,推動家庭學校社會形成家庭教育合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家庭教育工作專項規劃,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城鄉公共服務體系和政府購買服務目錄,將相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鼓勵和支持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八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承擔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協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加強自身修養,注重言傳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正確的方法,教育和影響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注重家庭建設,培育積極健康的家庭文化,樹立和傳承優良家風,弘揚中華民族家庭美德,共同構建文明、和睦的家庭關系,推動形成愛國愛家、相親相愛、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會主義家庭文明新風尚。
第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針對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對其進行理想信念、社會責任、道德情操、法治意識、科學知識、創新探索、身心健康、生命安全、勤儉節約等方面的教育,塑造未成年人優良品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習慣,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全面發展。
第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覺學習家庭教育知識,在孕期和未成年人成長的各重要時段進行有針對性的學習,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與中小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社區密切配合,積極參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和實踐活動,共同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第十一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委托他人代為照護未成年人的,應當與被委托人、未成年人保持聯系,定期了解未成年人學習、生活情況和心理狀況,與被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責任。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離異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阻礙另一方實施家庭教育。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管理,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暢通學校家庭溝通渠道,推進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衛生健康等有關部門和婦女聯合會,組織建立教育、心理、法律等方面專業人員參加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專業隊伍,推動家庭教育工作專業化、規范化。鼓勵社會工作者、志愿者參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家庭教育服務活動。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家庭教育知識宣傳,在全國家庭教育宣傳周期間,集中開展公益講座、咨詢輔導、親子實踐等多種形式的家庭教育宣傳和法治宣傳活動。
對城市流動人口集中地、城鄉結合部、農村留守兒童集中地等重點地區,開展預防性家庭教育指導工作,加強法治宣傳和家庭教育知識普及,提高父母及其他監護人的監護意識、監護能力和法治觀念。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和需要,通過設立、指定和購買服務等多種途徑和方式確定家庭教育指導機構,協助相關部門開展家庭教育工作。
家庭教育指導機構承擔下列職責:
(一)指導社區家長學校、學校家長學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二)開展家庭教育研究,普及推廣家庭教育理念、知識和方法;
(三)開展家庭教育服務人員隊伍建設和培訓;
(四)開展家庭教育業務交流、合作;
(五)研發家庭教育公共服務產品;
(六)其他依法應當承擔的職責。
家庭教育指導機構應當及時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有針對性的指導服務。
家庭教育指導機構開展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不得組織或者變相組織營利性教育培訓。
第十六條 教育部門、婦女聯合會統籌協調社會資源,協同推進覆蓋城鄉的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建設,并按照職責分工承擔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事務。
教育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和督促中小學校、幼兒園將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納入工作計劃,作為教師業務培訓的內容;
(二)指導和督促中小學校、幼兒園統籌利用教育資源,通過家長學校等多種方式,定期開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
(三)指導和督促中小學校、幼兒園加強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建立早期發現和預警機制;
(四)依法承擔其他家庭教育工作日常事務。
婦女聯合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普及家庭教育理念、知識和方法;
(二)推進城鄉社區家長學校等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建設,并對其工作進行指導;
(三)通過家庭教育指導機構、社區家長學校、文明家庭建設等多種渠道,組織開展家庭教育實踐活動,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四)依法承擔其他家庭教育工作日常事務。
第十七條 民政部門負責指導督促婚姻登記、收養登記、兒童福利、未成年人救助保護等機構,開展家庭教育宣傳、指導、服務活動。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部門指導嬰幼兒照護服務、醫療保健等機構開展家庭教育服務活動,加強科學養育、近視預防、心理健康、體重管理等衛生健康方面的普及和宣傳引導。
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文化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體育、新聞出版、網信等部門,應當依法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家庭教育促進工作。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參與、配合和支持家庭教育指導服務體系建設,開展“法治進校園”活動,推進法治副校長實質化履行責任,運用以案釋法、模擬法庭等方式開展法治教育和法治實踐活動;在辦理涉未成年人案件過程中,根據情況和需要依法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
第十九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托城鄉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文明實踐所(站)、婦女兒童之家等,設立社區家長學校等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配合家庭教育指導機構和中小學校、幼兒園組織面向居民、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識宣傳,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教育、衛生健康、公安、民政、政務服務和數字化等有關部門和婦女聯合會,統籌建設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務平臺,開設公益性網上家長學校和網絡課程,開通服務熱線,提供線上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促進鄉村和城市家庭教育互聯互助,豐富鄉村家庭教育形式,構建城鄉社區家庭教育溝通交流機制,推動城鄉家庭教育均衡發展。
第二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采取措施,對流動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提供生活幫扶、創業就業支持等關愛服務,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創造條件,并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支持兒童督導員、兒童主任開展家庭監護監督和評估工作。
教育部門、婦女聯合會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為流動未成年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學業輔導、關愛陪伴、困難幫扶等服務,并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提供指導服務。
第二十三條 具備條件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在教育部門的指導下,為家庭教育指導服務站點開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活動提供支持。
第二十四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可以采取建立家長學校等方式,邀請有關人員傳授家庭教育理念、知識和方法,針對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特點,定期組織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并及時聯系、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參加,促進家庭與學校共同教育。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校應當落實家訪制度,向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反映未成年人在校情況,全面了解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情況;利用家長委員會、家長學校、家長會、家長開放日等多種方式,密切家校日常溝通。
第二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積極開展家庭親子閱讀,促進未成年人閱讀習慣養成,形成愛讀書、讀好書、善讀書的家庭氛圍。
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發揮各類教育資源的作用,支持和指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家庭親子閱讀。
各類文化服務機構應當發揮自身優勢,支持和幫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家庭親子閱讀。
第二十七條 圖書館、博物館等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和愛國主義教育基地、中小學生校外實踐教育基地等,每年應當定期開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傳、家庭教育指導服務和實踐活動,開發體現本省歷史文化、民族文化、紅色文化、冰雪文化、特色產業等家庭教育類公共文化服務產品。
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個人依法開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務活動。
第二十八條 推動家庭教育與人工智能融合發展,探索家庭教育人工智能應用新場景。鼓勵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內容的創作與傳播,鼓勵和支持研發易于接受、便于互動、科學有效的家庭教育服務新媒體產品。
第二十九條 網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的監督檢查,依法懲處利用網絡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
家庭、學校應當幫助未成年人增強網上信息識別和自我防范意識,自覺抵制網絡不文明行為,教育引導未成年人參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絡,預防和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網絡產品、服務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及時向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或者網信、公安等部門投訴、舉報。
第三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科學養育觀念,關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主動學習心理健康知識,理性確定未成年人成長預期,尊重孩子心理發展規律,疏導化解未成年人的負面情緒,提高未成年人應對挫折的能力。
學校應當關注未成年人思想動態和心理狀況,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心理健康教育教師,適時開展有針對性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輔導;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強溝通,發現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為異常的,及時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并主動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教育、衛生健康等部門指導學校與家庭、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婦幼保健機構等建立心理健康支持協作機制,共同開展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宣傳教育,暢通預防轉介干預就醫通道,及時轉介、診斷、治療。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來源:吉林日報·彩練新聞
初審:馬萍
復審:劉晗
終審: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