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公司弄丟的快遞,就白丟了嗎?
有些消費者滿懷期待地等待快遞,
卻遇到了快遞丟失的糟心事,
而且有些快遞公司的賠償標準,
往往與物品實際價值相差甚遠,
讓不少消費者覺得快遞白丟了。
其實,遇到此類情況,只要掌握舉證關鍵、摸清維權路徑,就能依法追回合理損失。
案情回顧
芳芳通過快遞公司的微信小程序下單,將4件衣物送到同城的朋友家,支付了13.5元快遞費。快遞公司指派快遞員小林負責攬收派送,小程序顯示該訂單已于當日完成配送,但朋友卻稱沒有接到快遞員電話,也沒有收到衣物。芳芳與小林溝通未果,之后又與快遞公司的客服聯系,客服表示按遺失處理,只能按吊牌價的一半賠償。
無奈之下,芳芳起訴了快遞公司和小林。芳芳要求,快遞員和快遞公司共同賠償她的實際損失14000元。快遞公司表示,雖然快遞員沒有核對收件人和電話,但根據現場監控,快遞員已將貨物送到正確地址,當時也有人接收貨物。如果芳芳可以證明丟失貨物的實際價值和付款憑證,公司可以賠償實際損失,否則只能賠償一半。快遞員小林稱,我的意見和快遞公司一樣,我同意和公司共同賠償。
為證明貨物價值,芳芳向法院提交她和朋友的微信聊天記錄,記錄顯示這些衣物的吊牌總價為16200元。
法庭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快遞公司不能證明已將快件送至芳芳指定的收件人,現快件丟失,快遞公司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而賠付的具體價格應根據貨物實際價值確定。芳芳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和內容與快遞訂單相吻合,可以據此確認實際貨物和價值,同時,芳芳要求賠償的金額未超過貨物吊牌價16200元,故法院予以支持。因小林自愿與快遞公司共同賠償,故法院判令二者共同向芳芳賠償14000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說法
于寄件人而言,寄送物品尤其是貴重物品時,務必做好證據留存,避免后續維權陷入“舉證難”的困境。快遞服務不是“一寄了之”,快遞服務企業負有將快件妥善安全投遞至約定的收件地址、交付給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的義務,不能以“已送達地址”為由規避核對收件人的責任。對于貨物的送達,快遞公司負有舉證義務,本案中,快遞公司不能證明其已送達貨物,故法院認定快件丟失。芳芳在要求賠償時應證明快件價值。因此,寄件人在寄送貴重物品時,建議保存好價值憑證,必要時對郵寄的過程進行拍照或攝像,以便在維權理賠時得到合理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