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6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吉林省商務廳原副巡視員(副廳級)姜偉軍貪污、受賄、行賄、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姜偉軍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三十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10月至2016年間,被告人姜偉軍利用擔任吉林省商務廳機電產品進出口處處長、總經濟師的職務便利,伙同被告人張曉巍等人多次騙取公款合計4870萬元;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合計30萬元;濫用職權,造成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2萬美元(折合人民幣132552元)。
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 被告人姜偉軍身為國家工作人員,伙同他人騙取公款,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審查職責、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其為獲得個人職務晉升、調整等方面的關照,給予時任商務廳廳長叢紅霞錢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姜偉軍所犯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濫用職權罪,均應依法懲處,并數罪并罰。姜偉軍貪污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受賄犯罪數額巨大,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鑒于姜偉軍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具有重大立功表現,貪污贓款已絕大部分上繳,濫用職權犯罪造成的損失已全部挽回及在部分共同犯罪中起幫助作用等情節,可對其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從輕處罰,對其濫用職權罪減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吉林省商務廳原副巡視員(副廳級)姜偉軍 貪污、受賄、行賄、濫用職權案一審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