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命郝艷軍、于淞合為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
二、任命李娜為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
三、任命杜鵑、王亮為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知識產權審判庭)副庭長。
四、任命張堯為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副庭長。
五、任命尚立福為吉林省長春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免去其吉林鐵路運輸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六、任命劉馨嶸、許明陽、白明彬為吉林省長春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判員。
七、任命王博為吉林省長春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判員,免去其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
八、任命吳燕飛為吉林省長春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審判員,免去其臨江林區基層法院審判員職務。
九、任命殷立鵬為長春鐵路運輸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免去其通化鐵路運輸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十、任命連柏健為通化鐵路運輸法院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免去其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審判員職務。
十一、任命高飛為通化鐵路運輸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十二、任命芮志成為白城鐵路運輸法院副院長。
十三、任命張妍妍為延邊鐵路運輸法院審判員。
十四、任命閆莉為吉林省長春林區中級法院副院長。
十五、任命李群為吉林省長春林區中級法院立案庭庭長。
十六、任命封碩為吉林省長春林區中級法院民事審判庭庭長,免去其吉林省長春林區中級法院立案庭庭長職務。
十七、任命張亞坤為吉林省延邊林區中級法院副院長。
十八、任命樸紅君為吉林省延邊林區中級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免去其吉林省延邊林區中級法院民事審判庭庭長職務。
十九、任命胡征光為吉林省延邊林區中級法院審判員。
二十、任命朱琳為汪清林區基層法院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免去其吉林省延邊林區中級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立案庭庭長、審判員職務。
二十一、任命劉瀟為汪清林區基層法院審判員。
二十二、任命范軍為琿春林區基層法院副院長。
二十三、任命盛永鋼為和龍林區基層法院副院長,免去其和龍林區基層法院綜合審判庭庭長職務。
二十四、任命吳龍吉為和龍林區基層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二十五、任命高紅梅為和龍林區基層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二十六、任命趙曉麗為白河林區基層法院副院長,免去其白河林區基層法院立案庭庭長職務。
二十七、任命孫源海為敦化林區基層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二十八、免去李廣軍的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審判員職務。
二十九、免去張中的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審判員職務。
三十、免去孫百鳳、張冬梅的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
三十一、免去左立杰的長春鐵路運輸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三十二、免去尋愛珉的長春鐵路運輸法院審判員職務。
三十三、免去呂掖平的白石山林區基層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三十四、免去劉典國的江源林區基層法院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三十五、免去牟敦會的吉林省延邊林區中級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職務。
三十六、免去朱南弼、滕煥章、孫志梅的吉林省延邊林區中級法院審判員職務。
三十七、免去金成武的琿春林區基層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職務。
三十八、免去張亞力的白河林區基層法院副院長職務。
三十九、免去張鐵華的敦化林區基層法院副院長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