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廳吉林省財政廳
關于調整高齡津貼發放標準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財政局,長白山管委會民政局、財政局,各縣 (市、區)民政局、財政局:
為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進一步提高高齡老年人生活質量,體現黨和政府對高齡老年人的關懷,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我省高齡津貼發放標準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發放對象
具有吉林省戶籍,年齡為80周歲(含)以上的老年人,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出生日期為準。無居民身份證的,可以戶籍信息為準。
二、發放標準
自2025年1月起,全省高齡津貼標準調整為:80周歲—89周歲老年人不少于50元/人/月,其中低保老年人不少于100元/人/月;90周歲—99周歲老年人不少于200元/人/月;10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不少于600元/人/月。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具體標準,具體標準不得低于省定標準,并分別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備案。
三、發放辦法
高齡津貼原則上按月發放,動態管理。年滿80周歲、90周歲、100周歲的老年人,當月可以按照對應的標準向縣(市、區)民政部門申領,首次申領,從申請當月發放,發放對象去世后次月停止發放。補助資金應采取以社會保障卡為發放載體的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渠道發放。各地應及時掌握高齡津貼發放對象的信息變動情況,按照程序及時辦理審批、發放、停發等手續。具體發放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四、資金保障
高齡津貼制度實行屬地管理,此次提標前,原標準所需資金全部由市縣財政負擔,此次提標新增資金全部由省級財政全額負擔。省級財政采取先預撥后清算方式,于每年3月底前根據省民政廳提供的各地上年度8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數據實結算。對超過省定標準部分或自行擴大范圍而增加的支出,由各地自行負擔。享受低保待遇老年人的高齡津貼,可按照分類施保原則,采取加發低保金的方式,從困難群眾救助補助資金中解決。
五、審批程序
符合條件的老年人享受高齡津貼按照個人申報、居(村)委會調查核實、街道辦事處 (鄉鎮)審核,報縣 (市、區)民政部門審批確認的程序進行。審批要做到公開、公正、透明。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實行高齡津貼制度是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的具體舉措。提高高齡津貼標準已納入省委、省政府2025年民生實事任務,各地民政部門、財政部門要站在講政治的高度,抓緊制定高齡津貼標準調整后的發放管理辦法,認真抓好高齡津貼發放工作。
(二)落實工作責任。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全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一網通辦”和“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簡化申請和定期認證審核程序,提高認證效率和資金使用準確性。各級財政部門要確保所需資金足額安排和及時撥付。各地民政部門要積極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準確核實高齡老人信息,建立統一的高齡老人個人檔案和老年人基礎數據庫,并同步納入地方政務服務信息系統,逐步實現高齡津貼網上申請、網上受理、網上審批、網上核對校驗、網上信息歸集,在方便老年人的同時,強化監督管理。現有紙質檔案,要逐步實現無紙化歸檔管理。
(三)加強督促檢查。各地要堅持動態管理、分類發放,切實做到高齡津貼不漏發、不超發、不錯發、不截留、不拖欠、不克扣,不得以高齡津貼申請、認證審核、發放等名義向老年人或老年人家屬違規收取費用。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統計報告制度及容錯糾錯機制,廣泛接受社會監督和有關部門的檢查。
吉林省民政廳
吉林省財政廳
2025年2月28日
原標題:吉林省民政廳 吉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高齡津貼發放標準的通知
來源:吉林省人民政府網
初審:劉晗
復審:馬萍
終審:張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