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決定任命:
魯月為長春市副市長;
阮剛輝為長春市副市長;
李國慶為長春市教育局局長;
梁冰為長春市財政局局長;
孫冠一為長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
馮國剛為長春市畜牧業管理局局長;
張輝勇為長春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局長;
趙海英為長春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主任;
王紹英為長春市醫療保障局局長。
決定免去:
朱光明的長春市副市長職務;
崔國濤的長春市教育局局長職務;
張崳翔的長春市財政局局長職務;
秦錫春的長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長職務;
趙海英的長春市文化廣播電視和旅游局局長職務;
薛春志的長春市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主任職務;
周繼峰的長春市醫療保障局局長職務。
(二)
任命:
李冬冬為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
王欣為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
訾效云為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第二庭庭長;
江春雨、王琰、王猛、米志娜、謝鐵錚、孟凡艷、劉子燁、孫宗寧、鄭曉嬌、孫永明、何文婷、高維杰、于浩為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
徐佳麗為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
胡忠宇為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
王爽為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
周雨晨、朱琳、宮宇、何樂、王志穎為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判員;
郭鵬飛為長春新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
許竟為長春新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
陳佳騏為長春新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
史蘭躍、王秋穎為長春新區人民法院長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庭副庭長;
王一安、朱雨虹、建姝圯為長春新區人民法院審判員;
鄒璐為長春汽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副庭長;
李博、宋慧慧、李佳懋、賈紅玲、呂洪博為長春汽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判員;
鄭洪波為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庭長;
亢蕾為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
寧祿為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
包雨辰、張佳楠、卞吉辰、劉珅、孫夢克為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判員。
免去:
郭桂玲的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陳世謙、王國鋒、吳應書的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聶瑩的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職務;
梁偉的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第二庭庭長職務;
閆明昕的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副庭長職務;
董文博、訾效云的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職務;
李冬冬的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職務;
李迪的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職務;
王欣的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副庭長職務;
肖德馗、謝麗、田素香、馮紅紅、張守風、張磊鑫、田開伍、閆涵、李丹、高心的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
孫燁的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職務;
黃國麗的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職務;
馬錦鑫、謝天宇、于佳琪的長春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
郭鵬飛的長春新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庭長職務;
陳佳騏的長春新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職務;
房思彤、何文婷、何鑫、宋云延的長春新區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
謝鐵錚、米志娜、白雪的長春汽車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判員職務;
吳科春的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鄭洪波的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庭長職務;
亢蕾的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職務;
寧祿的長春凈月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副庭長職務。
(三)
免去:
劉志民的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職務。
來源:掌上吉林
初審:馬萍
復審:劉晗
終審:張宇